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是货币,即指可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①对于以前曾经作为货币但目前已不在我国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如旧中国作为货币使用的银元,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实践中伪造旧货币用以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伪造即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具有真实货币外观的物品。理解本罪中的“伪造”,应当注意:第一,必须是仿照真货币而制造假货币。如果没有仿照的情形,而是直接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第二,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在形状等各个方面完全一样,只要在外观上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即可。即使伪造的货币和真货币存在细微的差别,也不应影响伪造行为的成立。第三,伪造的方法可以各种各样。例如,机器印刷、石印、影印、手描等。至于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意图流通或者营利的目的。但由于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上述目的,而且对伪造面值或数量较大的货币的行为本身即属严重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通常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上述目的也极为困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具有上述目的作为认定伪造货币行为构成本罪的绝对标准。
(二)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虽然刑法对伪造货币行为构成本罪未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伪造货币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对此,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伪造货币面额在2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以上的,才构成伪造货币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条则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应作为伪造货币罪立案追诉:第一,伪造货币,
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第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第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将伪造货币行为实行完毕即是否将货币伪造出来为标准。行为人已经伪造出货币的,才构成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伪造货币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尽管该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只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人同时实施伪造、出售、运输、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等数种犯罪行为的情况常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是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实行并罚,关键看行为人出售、运输、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是否其本人伪造的,如果系行为人本人伪造的,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了其他人伪造的货币,则应按伪造货币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贩卖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可能直接从伪造货币的犯罪人手中购买假币,在此种情况下,就存在着购买者和伪造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如果购买者与伪造者事先有通谋,就应该按伪造货币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如果双方事先没有通谋,就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即对伪造者按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购买者按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