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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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8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身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以本罪论处。单位也可以实行本罪。

根据《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①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②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③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④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⑤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⑥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司法实践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或者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69条之一第3款规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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