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6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身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里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对国有公司、企业有直接领导关系,可以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上级主管部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所谓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的情形。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了个人私利、私情而弄虚作假。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刑法》第1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