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身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里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对国有公司、企业有直接领导关系,可以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上级主管部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所谓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的情形。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了个人私利、私情而弄虚作假。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刑法》第16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