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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742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12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对《刑法》第168条修改后产生的一个新罪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就是胡乱使用职务权力,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不是严肃、正确地看待和行使自己的职务权力,而是在处理公务时,随心所欲,滥施淫威,明知错误,一意孤行。其二,超越职权范围,肆意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务。但是,仅有滥用职权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还必须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管理、办理上述单位事务的人员。(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在理论上,有的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即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认为,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只能是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主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正确的,不宜限定为间接故意,但是,如果上述人员滥用职权,化公为私,构成其他严重犯罪(如贪污罪),则应按其他重罪处理。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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