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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379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国家利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否正常进行,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求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兢兢业业,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以致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上述客体,必须依法惩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要掌握两点:其一,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有多种具体表现。例如,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有无履约能力;发现对方有不正常现象,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不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实性;等等。其二,因行为人玩忽职守等,以致被对方诈骗,使本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指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大量资金或货物被骗走,但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也应加以考虑。例如,因大量资金被骗走,而给本单位的经营造成困难,减少了利润收入等。经过报案后,由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仍应计算在直接损失之内。

3.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现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处理这类案件,必须十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认真调查、研究行为人是否确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如果其尽了最大努力而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被诈骗,不应令其负刑事责任。其次,要看单位损失是否重大,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最后,行为人发现被诈骗,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不应定罪。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于这种行为之所以按本罪处理,是因为199812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7条规定,对于上述行为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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