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的身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其中,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经手的地位和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盈利业务,主要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交易可以获取利润的业务,也包括本单位自己经营可以节省开支的业务。将本单位的组织生产经营可以节省开支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可以构成本罪。当然,名义上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但是实际上由自己经营的,不是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构成贪污罪。
(3)危害结果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有“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是指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大量流失,甚至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亏损、破产,以及行为人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等情况。具体而言:①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④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①项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单位的可以期待的盈利或者支出节省。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刑法》第16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