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该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会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刑法进一步将其中的严重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罪行为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客观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同类营业,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业。行为人使国有公司与自己经营的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不等于行为人从事同类营业,而是需要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判断。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且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构成贪污罪的,视行为数量与情节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罪并罚。例如,A国有公司经理甲一直自己经营与A国有公司同类的营业(成立了C
公司),与此同时,甲还另外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即A国有公司原本直接从B公司购买某产品,但甲决定由C公司从B公司购买该产品后提高价格卖给A国有公司,从而使C公司获利、A国有公司受损。显然,后一行为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行为之外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构成本罪,则应当将本罪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立案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