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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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80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六)》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二所增加的一种犯罪。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骗或隐匿财产等手段搞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破坏经济秩序。因此,对这种行为给予定罪处罚是必要的。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隐匿财产的手段有多种,例如将现有财产转移他处藏匿,或者在会计资料中作假,减少资产数量,或者少记,或者隐瞒不记收人,等等。虚构债务是指不存在债务而虚构债务或者夸大所存在的债务,以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此外,还有其他方法,例如,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受让财产,放弃债权,对公司、企业财产进行分配等等。②上述行为只有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才能构成本罪。应当注意,上述行为都是在进人破产程序之前,为了搞假破产而实施的。如果已进人破产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应当以妨害清算罪论处。(2)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但是,应当受处罚的是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规定对单位的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二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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