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公司、企业在清算时,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其一,隐匿财产。其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即不真实反映资产负债和财产状况。其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清算是公司、企业在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及了结公司、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清算通常发生于公司、企业解散、分立、合并、被关闭、宣告破产等情形之下。清算必须依法进行。关于清算的组织和实施等具体规范,在《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都有所规定。本罪的行为只能是在公司、企业开始清算过程中实施。第二,上述行为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无此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损害”,根据有关规定,是指上述行为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