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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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375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身份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客观行为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时,就公司、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情况,弄虚作假,欺骗公司、企业股东和社会公众。

3)行为结果与情节。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②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③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④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⑤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⑥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⑦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⑧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见上,略)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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