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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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金融证券 |1079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

(一)概念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身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假冒公司发起人或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行为是欺诈发行证券,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招股说明书”,又称招股章程,它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为吸收社会公众认购股份所依法制作并公告的招股文件。“认股书”,是指由公司或其发起人制作的,由认股人填写进行认购股份的合约文件。“债券”,是指公司债券,即由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期限届满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是指公司、企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举债募集资金的一种法

律文件。

3)行为结果。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③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④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⑤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见上,略)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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