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身份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仅仅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包括在内。
(2)行为内容表现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标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货币以外的
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作价;各认缴出资的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付其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者无足额给付。取得股份而无给付,就是《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取得股份而无足额给付,在实践中主要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加人公司时缴付了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减少公司资本。
(3)行为结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③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2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⑤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
(三)处罚
《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