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内容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申请公司登记”,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申请初始登记,也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变更登记。“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文件”,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是
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
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何谓“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并未作具体规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
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②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③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2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⑤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一是降低了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二是将注册资本金的缴纳由实缴制,即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即缴足认缴资本或者认购股本,改为实缴与认缴相结合,即允许股东在公司申请登记之时缴纳部分认缴、认购的出资,剩余部分在法定年限内缴足即可(一人有限公司除外)。上述标准是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所作的规定,较之于
2001年4月18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现已失效),做了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细微调整,但是仍然是不够的。终于,2014年《公司法》彻底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了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所以,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为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基本失去意义,只能例外地发生于“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场合。
《刑法》第1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