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地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除了走私淫秽物品罪外,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的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当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是通过复制、销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是在社会上流传散播。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重要标志。走私淫秽物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而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52条第1、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行为人走私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少。《办理走私刑案解释》延续了以往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①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②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③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至200副(册)的;④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⑤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依据前述司法解释,走私淫秽物品数量巨大,即为前述最数量5倍以上;或者数量较大,即为前述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
二、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境外废物。《刑法》第339条第3款提示性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3款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处罚。
依据《办理走私刑案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③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④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参照本标准认定。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2、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