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1)走私对象为武器、弹药。
根据“两高”2014年8月12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的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但是,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2)客观行为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本罪的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二是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三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四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五是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包括明知可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
弹药而走私。“两高”、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指出:“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甲以走私贵重金属的故意,客观上走私了武器、弹药的,也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责任主义原则。故只能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对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再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走私的是普通货物,但客观上走私了武器的,也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客观上走私了武器,行为人误以为走私的是弹药的,由于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影响走私武器罪(既遂)的成立。《走私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于一般人对仿真枪的理解并不相同,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走私的仿真枪不具有枪支的功能,就缺乏走私枪支的故意,即使事后鉴定为枪支,也只能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构成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此外,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核材料的行为。走私对象为核材料;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表现形式相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
币。本罪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走私假币的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走私;不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携带、运输其进出境的,不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但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走私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走私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走私对象仅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包括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责任形式为故意。本罪的法定刑,与走私文物罪相同。将珍贵野生动物走私入境后又杀害的,应将本罪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实行并罚。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珍稀植物”,包括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根据行为时有效的海关法规确定,包括仿真枪、管制刀具、旧机动车、旧机电产品等。《走私案件解释》第21条第1款与第3款分别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将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同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究竟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值得进一步研究。本罪的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相同。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4款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