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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741人看过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

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

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

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

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本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兽药”应包括禽类药品;“种子”应包括树苗。根据刑法第147条与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的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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