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用电信设施罪 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电信通讯 |564人看过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包括公用电报、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破坏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其次,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不以造成侵害结果为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30日《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指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x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一规定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解释为侵害犯,存在疑问。诚然,对本条第1款的“危害公共安全”设立如此高的定罪标准,旨在使相应的过失行为也受到处罚。但是,这样的规定使故意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当缩小,现在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样的解释明显行不通。将本罪解释为侵害犯的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后述刑法第124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标。相比之下,最商人民法院2011年6月7日《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较为妥当。该条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盗窃与公共安全无关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并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排除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根据“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而第2款规定的是“过失犯前款罪的”情形,故从该条的关系上看,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成立犯罪。但有学者认为,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1)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结果的才成立犯罪。(2)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犯罪相比,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后者理当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3)如果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处罚,则其法定刑与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定刑相同,这显然不合适。因此,应当认为,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其实,与刑法第114条至第119条相比较,就知道刑法第124条第1款前段所表示的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唯一不同的是,刑法第114条、第116条至第118条使用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表述。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