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对
象必须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枪支,通常指《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
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各种枪支,射击体育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霰弹枪,自制、改制的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电击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
的气枪、钢珠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紫、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当然也包括各种军用爆炸物品。
目前关于本罪对象的具体范围,还有不同的认识。理论上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凡是《枪支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都是该种犯罪的对象。除上述所说的枪支,爆炸物的范围以外,枪支被认为还包括气枪、钢珠枪,爆炸物还包括烟花爆竹。狭义说认为,本罪对象应指军用的枪支、弹药,不包括民用猎枪、火药枪等,更不能包括烟花爆竹等在内。我们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本罪的对象应当是《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枪支及其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类炸药以及爆炸物品,但不宜认为包括烟花爆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如果因此而发生重大事故,可以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行为。其中既包括用机器成批生产,也包括用手工制作。只要实际进行了制造行为,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上述物品,不论是否制造成功,也不论是
为了自用或非法出售,均可构成本罪。所谓“非法买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以金钱或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所谓“非法
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转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其形式
可以是陆运、水运、空运,也可随身携带,但运输的空间范围只应限于国内。所谓“非
法邮寄”,是指违反国家邮政部门的规定,以包裹邮件形式邮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的行为,但邮寄的空间范围也只应限于国内。所谓“非法储存”,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私自储藏存放保留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行为
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而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或储存。如果被蒙骗、利用,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而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主要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当
行为对象均为枪支、弹药(广义上弹药可包括爆炸物)时,两罪易混淆。区分二者,关
健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是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等犯罪活动(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如果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则应当构成本罪,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大;为实施杀人、抢劫等犯罪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本罪的对象,是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这里所谓的“明知”,并不要求必须是“确知”,认识到可能性的,仍然符合明知的故意因素。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的,不构成本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条对本罪的立案
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5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