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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4日|分类:水利电力 |983人看过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15日《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全严重后果的。

根据“两高”2007年1月15日《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的规定,实施破坏油气设备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例如,向供电线路投掷石块,足以造成电线断路的,属于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破坏行为。

2.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时有发生,既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盗窃这类电力设备构成犯罪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盗窃罪的法定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其次,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危险犯)。

2.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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