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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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四次,判了一年半”:袁旭律师如何为漏罪被告人争取最优并罚结果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案由:盗窃罪
审理阶段:一审刑事判决
辩护目标: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现数罪并罚后的整体刑期优化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曾因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在判决宣告前,贾某还涉嫌多起盗窃行为,未予一并审理。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指控贾某在2022年11月期间,先后四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约10700元,数额较大。

具体事实包括:

在某加油站内窃取现金100元;

在某便利店窃取某品牌香烟一包;

在某专卖店窃取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得款1560元;

在某餐饮店前窃取轿车内现金4370元。

案发后,贾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三、代理思路

袁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思路开展辩护工作:

全面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退赔退赃,修复社会关系
案发后,贾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体现其悔罪态度,依法可作为从轻情节。

强调数罪并罚的平衡性
贾某所涉盗窃罪系在前罪判决宣告前所犯,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辩护人提出应在合并执行时,合理确定总刑期,避免重复评价。

强调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贾某盗窃金额不大,部分盗窃行为具有偶然性,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前罪与漏罪并罚,依法合并决定执行刑期。

判决结果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560元,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漏罪并罚”盗窃案件。袁旭律师在辩护中准确把握了以下几点:

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的叠加适用
被告人虽未在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结合其坦白表现,法院仍给予了从轻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认罪态度的重视。

退赔谅解的实际效果
虽然本案盗窃金额不大,但通过积极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显著降低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事实依据。

数罪并罚的合理预期管理
袁旭律师在辩护中未盲目追求大幅减刑,而是理性提出合并执行的合理幅度,最终法院采纳了其关于并罚后刑期控制的主张,体现了辩护策略的务实性。

对前科被告人的量刑平衡
贾某虽系再犯,但本案盗窃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法院未将其认定为“累犯”,避免了重复加重处罚,辩护人的法律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总结:本案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情节认定及并罚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体现了袁旭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袁旭律师,男,汉族,安徽省舒城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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