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2023年秋,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C公司展开搜查,现场查扣标有某国际奢侈品牌注册商标的箱包成品及半成品四千余件,经鉴定货值680余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化名)及运营负责人刘涛(化名)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指控:王立自2021年起,通过境外渠道采购仿制商标标识,加贴于普通箱包后经跨境电商平台及线下渠道销售,累计非法经营额780余万元。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品牌方同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孙峥律师介入。
孙峥律师: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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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经阅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四点:
焦点一:涉案货值的鉴定依据是否成立。
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入罪及升档量刑的标准,而情节认定的核心指标是非法经营额或货值金额。本案中,公安机关委托品牌方授权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以该品牌正品市场零售价为基准计算货值,得出680余万元的结论。这一鉴定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直接影响本案的罪与非罪及量刑幅度。
焦点二:刘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院将刘涛列为共同被告,认定其作为运营负责人知晓涉案商品的性质并参与销售。但刘涛的实际职责、对涉案事实的知情程度,以及其行为在整体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均需逐一核实。
焦点三:非法经营额的认定范围是否准确。
起诉书认定的78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涵盖了C公司全部涉案销售记录。但经核查,其中部分交易发生于王立实际掌控公司之前,部分款项系货物退回后的原路退款,实际进入王立控制账户的金额与起诉书的认定存在明显差距。
焦点四: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的从轻、减轻情节。
王立到案后认罪态度稳定,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此前无犯罪记录。上述情节能否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辩护思路
(一)质疑货值鉴定方式,压缩情节认定空间
680余万元这个货值数字,是品牌方授权机构给出的——鉴定基准是该品牌正品的市场零售价。
这种算法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争议的核心很直接:查扣的货物是普通箱包加贴仿制标识,不是真品,其实际市场价值和正品零售价之间没有换算关系。一件成本几十元的仿品,按正品价格折算出几千元的货值,这个数字反映的不是涉案商品的经济价值,而是品牌溢价——而品牌溢价本不应当成为刑事货值的计算基础。
辩护方援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及多地法院的裁判口径,提出货值应以查扣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同类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重新核定。按这个标准重新测算,货值降至130余万元。
130万和680万,对应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刑区间。
(二)区分刘涛的参与程度,争取从犯认定
刘涛在C公司负责的是订单跟进和客户沟通,采购从哪里来、标识怎么加贴,他不在决策链条上。辩护方调取了他的入职时间及工作职责记录,发现他加入公司的时间晚于涉案行为的起始节点,对商品来源性质是否知情,本身就存在疑问。
辩护方的意见是: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刘涛参与了共同犯罪,他的角色也是从犯,不应和王立适用同一量刑幅度。主从犯的区分不是走程序,直接影响实际判决结果。
(三)逐笔核查非法经营额,排除不应计入的部分
起诉书认定的非法经营额是780余万元。辩护方把涉案期间的全部交易流水逐笔过了一遍,提出三类交易不应计入:
王立接管C公司之前发生的交易,决策主体不是他;已经退货退款、钱款原路返还的交易,实际上没有形成经营所得;合同有记录但货款始终未实际收取的交易,款项从未进入王立控制的账户。
三类剔除之后,实际应计入的金额较起诉书缩减约40%。量刑基准的适用区间,随之发生实质性位移。
(四)系统整理从轻情节,形成完整量刑意见
王立到案后认罪态度稳定,没有翻供,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就品牌方的损失作出赔偿。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家庭情况有特殊困难。
辩护方将上述情节逐一对应相关司法解释和量刑规范,整理成书面量刑意见提交法庭。量刑辩护不是列清单,每一项从轻情节都需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才能真正在裁量中发挥作用。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方关于货值鉴定方式存在瑕疵的意见,认定以正品零售价计算仿品货值缺乏充分依据,责令重新核定。重新鉴定结论与辩护方测算结果基本一致,货值认定降至140余万元。
非法经营额方面,法院采纳辩护方关于剔除退款交易及王立接管前交易的意见,实际认定非法经营额较起诉书缩减约35%。
刘涛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王立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刘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
五、案例评析
这个案子在辩护实务层面有三个问题值得单独讨论。
第一,货值怎么算,决定了这个案子往哪个方向走。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高度依赖非法经营额和货值金额这两个数字。数字大,量刑重;数字小,量刑轻。问题在于,这个数字本身就有争议。
品牌方的立场很一致:用正品零售价算。逻辑是商标附着了商誉,商誉的损失应当被计入。这个说法听起来有道理,但换一个角度看就站不住了——刑法衡量的是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品牌方在民事诉讼里能主张多少损失。一件成本几十元的仿包,按正品价折算出几千元的货值,这两个数字之间没有任何换算依据。
货值的计算方式在各地法院之间本来就没有完全统一,这个模糊地带,是辩护工作真正能发力的地方。
第二,员工被列为共犯,不代表就是主犯。
商标类案件里,涉案公司的员工经常被一并起诉。但起诉书里的共同被告,不等于在共同犯罪里承担同等责任。谁做决策、谁知情、谁从中获益多少,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主从犯怎么划、各自判多重。
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有时处理得比较粗糙,参与者被笼统归入同一量刑幅度。这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对当事人也不公平。本案刘涛的情况说明,从犯认定不是可有可无的辩护策略,而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实质问题。
第三,认罪之后,辩护才真正开始。
商标类案件中认罪的比例不低。很多当事人或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既然认罪了,律师还能做什么?
能做的事情很多。货值怎么认定、经营额范围怎么划、主从犯怎么区分、退赔情况怎么呈现——这些环节每一个都对最终判决有实质影响,而且每一个都需要具体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不是把从轻情节列个清单交上去就算完成。
认罪解决的是定性问题,量刑是另一场仗。这场仗打得好不好,有时候决定的是当事人能不能回家。
(注: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司法文书及法律援助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杨俊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