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亮律师

  • 执业资质:1650120**********

  • 执业机构: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互联网借款借贷平台,借款金额的给付判断标准

发布者:朱明亮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49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本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即为交付。由于P2P网络贷款的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P2P平台自有账户,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人民法院在判断借款金额是否支付时,应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规程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判断。按照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程序,出借人并非直接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账户,而是通过转账至P2P平台的自有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在选中投资项目后,再通过该账户向投资项目中转款的方式给付。此时,借款合同自出借人的款项达到被投资项目即借款人的账户之时即为交付。

  国内多数P2P平台提供网站充值服务,即由出借人提前把资金转账至平台上的个人账户,在投资时直接从账户里向借款人转账。不能认为出借人转账至平台上的个人账户时即视为借款合同的交付,原因在于该充值的资金随时可以提现、转账至出借人的银行账户,尚在出借人控制范围之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