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侵害受害人利益的情况,如何保护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的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甲乙虚构民间借贷案件,并通过生效判决的形式将甲的房产抵偿给乙。乙后来又将该房产转让给案外人。而案外人取得该房屋产权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甲只有此一处房产可供清偿其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则甲的债权人并能否请求虚假诉讼的甲、乙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属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例中的一个。
对此问题,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此,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并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当然,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侵权救济,涉及被害人失去利益的界定,以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问题,尚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
下一篇
互联网借款借贷平台,借款金额的给付判断标准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