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红于2008年6月21日入职武汉某超市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
2014年3月1日,孙小红因病未到公司工作,向公司递交了休假五天的病休证明单,公司予以批准。
2014年3月6日,休假期满后,孙小红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即未到岗上班。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假程序:员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须在当日内由本人(重病由家属)持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书原件到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经所在人力资源部门/人事主管审核,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无病历、诊断证明原件的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2014年3月3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了通知书,该通知载明:
孙小红同志,因你于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已达到21天,所属中心店及人事部多次与你联系均无结果,现通知你于本月31日前与所属中心店或公司人事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为无故旷工,旷工达五天者,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4年4月9日,孙小红向公司邮寄送达了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的四张病休证明单的复印件。
2014年4月11日,公司作出解除孙小红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
孙小红自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所属中心店及公司人事部多次与之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后主动上门送达通知书,告知公司旷工处理相关规定,员工确认收到后,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的事实。鉴于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孙小红的劳动关系。
2014年5月9日,孙小红在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其已怀孕数月,属中期妊娠。后孙小红致电公司告知其怀孕一事。
2014年5月6日,孙小红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未请假未到岗属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对请假作出了相关规定,孙小红认为公司未告知,同时也未见过该规定。即便孙小红真不知此规定,其请假亦当经过用人单位公司的审批准予。
2014年3月6日,休假期满后,孙小红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即未到岗上班。2014年3月3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了通知书。孙小红在接到该通知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2014年4月11日,公司以孙小红自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孙小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孙小红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孙小红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转自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