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建筑正在进行的一个施工项目,就是房产公司的一个在建工程。房产公司是发包方,宝兰建筑是承包方。宝兰建筑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有及时还上物资公司的100万货款,被物资公司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了。因为宝兰建筑的银行账户确实没什么钱了,物资公司了解到宝兰建筑正在进行的这个施工项目,料定房产公司还会向宝兰建筑支付工程款,于是就向法院提供了这一财产线索,并申请执行这笔工程款。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确认宝兰建筑正在履行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房产公司后续会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宝兰建筑数百万元工程款。于是法院向房产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100万的额度内冻结了房产公司“未来”会支付给宝兰建筑的工程款。 宝兰建筑完成了房产公司的这个项目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数额为300万。房产公司按照法院的要求,将其中的100万汇至法院账户,剩余的200万工程款支付给了宝兰建筑。
本案中,物资公司申请执行宝兰建筑时,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只有宝兰建筑这笔“未来将会收取的工程款”,该笔工程款的性质属于宝兰建筑对房产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在宝兰建筑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冻结这笔“未来之债”,那么房产公司在项目竣工并结算时,就会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宝兰建筑;宝兰建筑收到工程款后,会不会主动偿还物资公司的欠款,就不好说了。
因此,法院冻结了这笔“未来之债”,并要求房产公司将来在向宝兰建筑支付工程款时,将其中的100万先汇至法院,用以清偿宝兰建筑欠付物资公司的货款。
无论是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还是未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标的类型。不过,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时,申请执行人提出冻结申请或法院采取执行措施,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损害了第三人(比如本案中的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