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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你敢当吗?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5人看过

 Y姐拿出借条给M律师看,说道:小丽的哥哥在借条下面写了“同意担保”四个字,并签了名。她哥哥是公务员,工资收入虽然不高,但是很稳定。我是不是可以把她和她哥哥一起告了,让她哥哥一起还债?我说:可以。但是,2021年你再让人提供担保,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否则,再遇到小丽这种情况,想让她哥哥跟他“一起”还债,就不好办了。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本案中,为了让Y姐把50万借给小丽,小丽的哥哥作为保证人,向Y姐提供了担保。Y姐因为小丽哥哥的职业背景及稳定收入,而放心的把钱借给了小丽。小丽哥哥在借条上写了“同意担保”四个字,就是保证担保。 但是,“同意担保”四个字,虽然表明了小丽哥哥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是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995年起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在履职25年后,将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民法典》将于同日起施行。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新旧法律对此的规定完全相反。结合本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小丽哥哥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小丽到期不还钱时,Y姐既可以要求小丽还钱,也可以要求小丽哥哥还钱,小丽哥哥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 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丽哥哥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通常是指只有在小丽欠钱的事情经过审判或仲裁、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小丽仍不能清偿的欠款,小丽哥哥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小丽哥哥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显而易见,小丽哥哥只有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才更有利于Y姐的债权实现。因此,为迎接两个月后《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如果有人问你借钱,一定要记得让保证人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转自公众号法之鸿鸣  作者马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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