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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940人看过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一般涉及四种情形,即:

 

1、领取结婚证且已共同生活;

 

2、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

 

3、没领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

 

4、没领结婚证也没有共同生活。

 

上述第一种情形,除非是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请,第二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可以返还。第三种情形,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最后一种情形,符合规定的,一般也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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