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旧疾、缺陷不是法律意义上可苛责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
身原有的疾病、缺陷属于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不存在过错,或者赔偿义务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赔偿义务人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旧疾、缺陷不是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或免责的理由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替代赔偿,即是说保险公司应对其投保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基本类别为交强险保险责任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