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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加付赔偿金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70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0以上百分之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且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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