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奕含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发布者:潘奕含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338人看过


明确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该活动仅是双方缔约过程中的个环节。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就试驾者而言,其与试驾车辆在空间上具有密切联系,足以认定其对该车有事实上管领。然而,汽车销售商对试驾时间、路线等方面往往会做出定的限制与规定,特别是试驾时间较为短暂,故试驾者与试驾车辆在时间因素上显然缺乏继续性。因此,试驾者对试驾车辆并不构成占有,继而不享有基于占有的使用及收益权。就汽车销售商而言,其通常会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陪驾人,试驾车辆并未脱离其实际占有与控制。陪驾人因受雇并被指派陪驾可视为汽车销售商之占有辅助人,所以试驾车辆的占有并未由汽车销售商转移至试驾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