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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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物权变动的矛盾 ——婚姻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的角力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0人看过

离婚协议与物权变动的矛盾,还是物权与债权的经典矛盾。因为物权的变动原因不止债权的变动,还是其他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并且在债权变动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情形里,还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就是耳熟能详的,物权登记生效。而在此之前债权的变动也已经生效了。法理的探讨暂时中止,主要看两个典型的案例,看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是如何展开的。

唐某与李某2010年10月2日签订了《分居协议书》,其中涉及到了婚内财产的归属,其中约定了一套房产归属于李某所有。2011年9月,唐某突发疾病去世。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是否应作为遗产,让各个继承人继承?归纳自(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

首先,唐某与李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有效的;

并且,本案关键点之一:应当优先哪一类法律关系?是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还是适用一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最后,最终本案中法院认为协议优先于物权的登记效力。背后的关键事实其实是本案遗产纠纷发生于家庭内部,并不涉及家庭以外的第三方。所以判词中陈述了这样的说理:“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当涉及到家庭内部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时候,这一原则将不再适用。

周某海与周某珠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2012年10月,夫妻双方购得上海一处房屋,登记在男方周某海名下。2015年11月19日,日照市法院做出一份民事调解书,载明周某海对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期间,周某海与周某珠与2015年7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房屋归周某珠女方所有。纠纷在于男方周某海的债权人要求对上海房屋强制执行。归纳自(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夫妻关系外的第三方关系,于是判词的说理有了不同于第一个案例转变。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男方债权人可对上海房屋主张权利。

现实中没有哪两个案件是完全一致的,但其中的法理相通的,所以法律能发挥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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