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严格)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过错责任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要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推定的过错为前提,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承担法律责任不需要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客观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但不做出赔偿的话又显失公平的话,需要由一方做出赔偿的情形。
而在我国的债权关系中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而侵权责任中则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责任形态,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中目前的无过错责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188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245条)…
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只是归责的前置性程序,当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具体的责任比例并非如“无过错责任”的字面所象征的那样,要由责任人承当100%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仍应当按照具体的行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
试举一案例来做说明:(2014)西铁中民一终字第00002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与宁国青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国青乘坐1044次列车,在列车行至甘谷一天水区间受伤,宁国青所受伤害发生在乌鲁木齐铁路局承运期间,乌鲁木齐铁路局未能举证证明伤害是因宁国青自身健康原因或宁国青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故上诉人乌鲁木齐铁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归责部分)
被上诉人宁国青在身体受到伤害后未及时下车治疗,到站后又拒绝西安车站工作人员的相关救助,使伤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理应减轻乌鲁木齐铁路局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部分,责任四六开,宁承担40%,铁路局60%)
依据原《合同法》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民法典》8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