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免不了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合同是一个统称概念,体现合同内容和性质的是里面包含着的各种条款。比如《离婚协议》里对财产的处分,对孩子抚养的约定;
再如《合伙协议》里对投票权和收益权的约定等;
又如《劳动合同》里对自身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
但总归来说,大部分都是权益相一致的,如果出现权益特别不一致的,也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的规定来做制衡,但是特别困难。
但执业至今,通观所见过的协议里,深觉合法且很难驳倒的条款就是屡见不鲜但效力强大的“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样简短的一句话能够出现在各种合同里的兜底性的约定中,一般常出没于合同的结尾部分,能够与其他的争议解决约定一同出现,也可以自己单独出现,但不论其出现在哪里,它都是将来如果出现争议后,在双方博弈过程中,或者在庭审过程中都会被重点提及的那一条。下列的情形一再出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
“我们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里,里面清楚的约定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所以请求法官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
如果要制衡这一条能量巨大,破坏力极强的条款,除了法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法定解除外,能做的就是不签包含这一条的合同,当然实践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总是势均力敌的,所以更有效的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看到了这一条就默默地在这一条后面写明再无争议的是哪些方面?是对房产的处理再无争议还是对钱款的处理再无争议。当然一笔钱款有很多性质的,比如是押金、残伤赔偿金、抚养费、投资款、违约金等等,建议依照合同前款约定的性质写上去就能规避大部分风险。
之所以“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威力巨大的原因也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一般是认可的,这是因为法律对当事人权利处分的尊重,但殊不知很多当事人对权利的重要性没有相匹配的认知能力和掌控能力,最终反而会变成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合法”侵害。
当然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有着很多确实是双方对自身权益的真实处分,以期能一次性处理相关的争议,免去后顾之忧。这虽是司法的最优预设,但达成此最优期待的前提往往是双方的法律信息对等,才能在平等状态下博弈。这一点本身就很难,隔行如隔山,况且各行各业已经非常专业化的今天,法律、医疗、教育行业特维尤甚。
理想虽是理想,不妨碍脚踏实地仰望星空。
(VX:律途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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