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形象权”亦为“肖像权”一部分——葛优诉艺龙网公司案
名人影视肖像权纠纷中,能够给我们的启示。选取之前“葛优躺”在网络上爆红后,某商家擅自使用“葛优躺”的形象,而遭葛优起算维权一案。
案情概览:“2016年7月25日,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的配图微博,未经许可使用了7张原告的肖像共计18次,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法院认可了以下重点:
1、表演形象有时也可以成为肖像的一部分。
“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2、著作权与肖像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冲突。
“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未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3、成为网络热点,并不能对肖像权的无权商业使用构成豁免。就像运水果的车翻了,你也不能去哄抢水果是一样的。
“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原告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被告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总结来看,未经许可,明确多次使用肖像权人的(表演形象权人)剧照,且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将构成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