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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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注意细节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公司法 |343人看过

        实践中的合同审查,细致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回想当年学习合同法之时的情形,虽然老师嘴里讲的,我们耳里听的都是正式的合同法相关的内容,且不乏十分细致的规定,如“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经当事人协商之后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如下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感觉规定已经如此细致了,应该实践中也差不多吧。然而等我真正接触到实践中运用的合同之时,才恍然原来当时学习的是书本上的法律呀,能做到极致的,也就是能够将一些法律条文讲述下来,但跟真正的实务还差的很远。

        复杂的诸如并购类、融资类的合同不谈,也不提建筑工程合同这种技术性、逻辑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合同不谈。就拿简单的租赁合同来说,审查了其中的当事人、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的租赁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等后,在关于租赁合同的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时,稍有疏漏就可能会将“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关系自动终止”错写为“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关系自动中止”。一字之差也许不会造成之后真正的纠纷,但是这也是一种疏漏,也是一种专业性不强的体现。比这种更为严重的就是借条上的字句,那才是真正的“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简单的借条所包含的关键点众多,譬如不可将“借条”写成“欠条”,因为汉语语言的特殊性,“欠”字既能作为主动动词,也可以作为被动动词,当真写成了“欠条”的话就会搞不清到底是谁借了谁的钱。又如切不可以运用这样的字眼“还欠”、“还”等,这样的多音节字眼也会造成借贷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此类由于一词多义而产生的歧义,其要害是构成歧义的关键词,这个关键词的本身或其修饰成分越少,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前述的情况,不妨用双音节词的“归还”替换“还”,如果当时的意图是表明余额则不妨用“仍欠”替代“还欠”。

        合同是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在审查合同时时刻要把细致这一要义牢记心头。毕竟审查完成的合同作为律师的成果,自然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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