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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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热点事件回顾--冰冰事件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533人看过

        范冰冰事件的始末是这样的:几个月前央视名嘴崔永元曝光“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高度重视,并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后事件查清,江苏省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及罚款共计8.84亿元人民币。之后范冰冰在微博发布《致歉信》,向社会承认其错误行为。

此事件之后,社会上的反应也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声音层出不穷,有人说“代购被判十一年,晓庆入狱四百天。冰冰偷了两个亿,一场虚惊没乍滴。法律已经成儿戏,砖家还说有依据。”还有人说“以后所有人都可以不交税了,反正查了补交就是,能逃则逃。”也有说“这个规定就是给富人触犯法律留下的一个缺口而已!”

        各种声音的存在说明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仅针对税务部门对范冰冰的处理来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最夺人眼球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当年刘晓庆因为逃税问题而坐牢了,而范冰冰逃税的数额更大反而没有坐牢。就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大量的逃税,设一道门坎,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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