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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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问题

发布者:李士心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87人看过

        鼓励生育的问题从来都不是单单政策上的因素,更是社会逐渐发展,人们更加关系下一代的质量,人们会全面考虑生育成本、教育、医疗、娱乐等方面的考虑,已经不再是成本很低的“投资”了。当然,对政策的问题探讨是一个很宏大的话题,我们可以看一看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对女职工的福利待遇,探讨是否存在可以继续提升的空间,以保障女职工的权利。

        首先,关于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基本工作权利,在这一特殊时期规定了这样的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样的话,就对女职工最基本的工作权有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目前的除了会保障女职员的基本工作权,还通过《劳动法》及地方的实施条例对女职工的假期做出了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除生育津贴之外,女职工也能获得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最后,以上的女职工特别权益总体来说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而要想鼓励人们增加生育意愿,基本的法律保障是远远不够的,而法律因为其稳定性,不宜随意修改。所以还需要在税收、补贴、福利制度方面做出相应的玩赏,以使民众生育之后无后顾之忧,不至于因为生育而大幅度降低自身原有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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