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和张某某;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762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4月13日出生,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兰州交通大学女生公寓4号楼851室。
被告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蓉,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8160元、误工费24480元、残疾赔偿金55526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097元,共计140863元,按责主张13160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4日12时,被告张某某驾驶红色“太阳”牌两轮电动车,沿甘南路道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色花园小区时,遇原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传喜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万元;
二、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援梅
人民陪审员 韩洮莹
人民陪审员 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