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0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X,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石首市,住石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羁押至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石首市,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石首市,住潜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羁押至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汪XX,湖北XX律师。
原判认定,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郑X、李XX、刘X、张X、陈X、王XX预谋后,各自入股筹建以极速E贷、老虎贷、百度商桥等网络APP贷款平台为支撑的虚拟公司,并先后招募客服被告人周XX、业务员被告人宋XX、陈XX、范XX、徐X、王XX、林X、张XX、陈X、李X、刘X、梅XX、王XX等人。自2019年4月份该公司成立以来,分别在沙市区新XX、荆州区屈原南XX一民房内和沙市区中XX,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客户资源信息,然后通过拨号机器人对客户信息进行筛选,将筛选出来的有效客户资源分发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通过该公司发放的手机进行微信添加,引导有意向的被害人下载极速E贷等APP贷款软件,并将愿意贷款的被害人推送给后台客服周XX进行转账打款,利用培训所学的话术,在2019年7月至8月,以虚构的贷款缴费为由诈骗被害人200多人,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68.7万余元。
判决:一、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二、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