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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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7人看过


继承自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发生,但生活中难免存在被继承人没有去世,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并落成书面协议的情况。

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属无权处分。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生前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是否放弃应该在遗产处理前做出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而放弃继承权是形成权,可以单方做出意思表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条件不得撤回和撤销。

 

我国法院在实践中采纳过两种意见,但近年来更倾向于后者。法院认为:首先,继承人事先放弃权利,不是法律禁止的事项,在民法的范畴里,应该秉承“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即使认定为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最后,出于公平考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多数基于家庭成员的合意,例如家庭内部的财产置换、赡养方案等,如果认定为无效,势必对其他家庭成员不公平。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为放弃是有效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书面协议不能撤销。

 

如果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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