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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有效吗?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220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很容易产生孩子抚养权问题,因此很多人在家庭矛盾初现的时候就考虑通过协议来保住自己的抚养权。也就是,在婚内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抚养权归属。那么,婚内约定子女抚养权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协议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放弃子女抚养权

无效。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权放弃抚养的权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一方直接取得子女抚养权

无效。这种条款是涉及人身属性的,更重要的是,子女抚养权牵扯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婚内约定子女抚养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将来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考虑有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才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时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参考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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