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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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洋洋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