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洋洋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