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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无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法答网】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0次举报

最高院法答网: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来源:民事审判公众号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问题编号:C2024082601573)

【最高院回复意见】(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施工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其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诉请赔偿,需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属于工伤并据此支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

(三)在多层转包情况下,如果已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亡者可以诉请由被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回复人:谢爱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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