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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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借款金额包含利息的怎么计算借款本金?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76人看过


问:潘某多次向袁某借款,后双方经结算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由潘某向袁某重新出具了一张78万元的借条之后因潘某未偿还借款,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78万及借款利息。潘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78万元中包含的前期借款利息也能认定为借款本金吗?

答:如果前期的借款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计算为后期的借款本金,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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