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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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其他合伙人是否应担责?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43人看过


问:许某与万某等8人共同承包了某山场的林木砍伐项目,按砍下的树木200元/吨向发包方收取劳动报酬后许某等人内部平分,后许某在砍树的过程中不慎被倒下的树木砸中背部致伤,造成许某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许某能否要求一起合伙做事的万某等人承担责任?

答:许某与万某等人属个人合伙关系,现许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自己不小心受伤,万某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出现的合伙成员受伤等情况。许某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受伤合伙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视伤者的伤情、伤者自身的过错、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人数等情具体情况酌定。许某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发包人如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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