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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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诉请解除双务合同,另一方有诉求需提出反诉吗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78人看过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未偿还按揭贷款本金,该房产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请问: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要求房产公司返还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和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是否需提出反诉请求?

答:王某只需提出返还财产的同时履行抗辩即可,无需提出反诉。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只要提出返还请求,即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解除合同的,则人民法院除应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某房产公司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判令某房产公司返还王某相应支付的购房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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