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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订金退还纠纷案——原告代理律师成功追回剩余订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2026-04-22
2026年04月22日 | 发布者:梁广宇 | 点击: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简介本所接受委托人(原告)委托,代理其与对方当事人(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因女儿入学需求,于2018年与被告签订《某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街道某路的拆迁安置房

案件简介

本所接受委托人(原告)委托,代理其与对方当事人(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因女儿入学需求,于2018年与被告签订《某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街道某路的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向被告支付订金15万元(由第三人代收)。后因被告始终未分得拆迁安置房,双方于2023年8月协商解除原合同,签订《某安置房订金退回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期退还全部订金15万元(不计利息)。但被告仅退还3.6万元,剩余11.4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委托人遂委托本所梁广宇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订金11.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4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证据固定:收集并整理《某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某安置房订金退回协议》、第三人代收订金的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收取订金、承诺退款及未足额履行的事实。

诉讼请求精准化:结合协议中“第四期订金应于2024年2月退还”的约定,明确利息起算点为2024年2月16日(协议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次日),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策略: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梁广宇律师重点强调:第三人作为协议见证人到庭认可原告主张,进一步佐证退款协议的真实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力,足以证实被告欠付订金11.4万元的事实。

法律适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法定孳息(利息)的规定,论证原告主张利息的合法性,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案号:(2024)某法民初某号):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订金11.4万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4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597.32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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