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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到楼下新房,该由谁来赔偿?

2021年09月22日 | 发布者:梁广宇 | 点击:3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详情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
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

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

支出鉴定费1万元

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

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

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




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




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




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

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

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

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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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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