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正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9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2007年以来有大批人员持旅游护照到欧洲国家逾期未归,有涉嫌偷越国境,非法务工的嫌疑,经查其中有近百人户籍地属江西省南昌市,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办,由江西省公安厅指定南昌市公安局侦办,南昌市公安局指定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承办。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即成立了“8、28”专案组侦办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熊某即是在这种情形下被抓获归案,9月8日被刑事拘留。熊某本人就是经人介绍交了出国的相关费用准备以旅游签证的方式出境,然后滞留不回,在外非法务工。后介绍的人告诉熊某为什么不把自己花出去的钱赚回来呢?也就是要求熊某介绍其他人办理出境手续,收费赚钱。熊某觉得划算,也就帮他们寻找需要出国的人员,介绍给他们,并赚一些介绍费。但熊某介绍的几个人还没出境,熊政就被抓获归案了。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定性熊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未将该案中熊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阐明,也未考虑到熊某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但其组织的人均未能实现出境意愿。
本律师介入后,阐述了被告人熊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介绍作用,真正办理出境手续的是他的上线。熊某组织的几个人,虽然交了钱,但还没真正办理好手续,熊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本案没有减轻情节,熊某就得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对熊某系从犯及犯罪未遂的观点均予以认可。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判决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