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万强妻子于珊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万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徐万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从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到被告人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从今天的庭审及当庭供述都能表现其认罪伏法,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询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从小学到初中读书,后应征入伍5年,退役后回到村里当村主任,在案发前因庆祝“七一”喝了很多酒,然后回家看见自己的沙袋房子院子里,想去山上看一个树干把沙袋吊起来,在家里拿了两把菜刀去上山砍树,因为菜刀很难砍断树木,就在下山想回家的时候碰见了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前认识,并且知道论辈分叫被害人是大娘,俩人还唠嗑谈论过“七一”的事情。后来由于被告人醉酒丧失理智,一时冲动萌发强奸被害人的念头并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犯罪。虽然被告人带了菜刀,并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意图。被告人酒后犯罪,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其判断力相对清醒时差,导致一时的冲动,未把握好自己触犯刑律,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他本人对自己所做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觉得自己很年轻不应该犯下如此大错。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应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2003年3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样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目的,惩罚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本案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证明其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理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万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和悔罪表现,而且其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恳请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被告人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滕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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